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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被拐16年公安局被指逼供

发表时间:2007-4-3 8:31:51       查看网友评论
简述:

湖南14岁少女被拐16年续 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

黎胜娥被拐卖16年的事情不了了之在慈利县一时掀起轩然大波

 

湖南14岁少女被拐16年续 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

王春梅:黎胜娥就是我卖的,你能怎样!我老公贷20万给公安局

本报1月6日曾以《14岁花季少女被拐卖的16年》为题,报道过慈利县贫穷的农家少女黎胜娥被拐卖16年后逃回家指控拐卖者的新闻事件。

元月下旬,文章中黎胜娥指认当年拐卖她的2个人中的一个——王春梅(女)与其律师到本报递交了“强烈要求《湘声报》为我恢复名誉的报告”,称,《拐》文严重失实,对王春梅的“名誉、荣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在该报告中提出:《湘声报》在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通过媒介将在此次事件中(记者注:指为黎胜娥出面讨说法)大肆捞取不义之财并将黎胜娥家建房款骗取一空的黎胜伟(记者注:黎胜娥堂兄)的丑恶行径曝光”等要求。

该报告同时提出,王春梅曾在慈利县公安局承认拐卖过黎胜娥,是“办案民警不给水喝,不给饭吃,不准睡觉并采取相应手段的情况下”才违心承认的。

究竟是报道基本事实失实,令王春梅蒙冤?还是另有隐情?换一种说法,究竟是被拐卖16年饱受苦难的黎胜娥在诬告,慈利县公安局采取“相应手段”制造了一起“冤案”?还是拐卖人口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相应手段”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或者,还有第三种可能?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令清白者蒙冤,也不让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逃脱法网,本报记者2月以来就此再度展开调查,并于3月9日和省内其他两家媒体的记者一起赴慈利县深入采访。

《湘声报·法治周刊》 记者 张弓

黎胜娥说,在公安局她一眼就认出了当年的人贩子。王春梅矢口否认拐卖过黎

案情从表层看似乎并不复杂。

一个女孩在15岁(记者注:黎胜娥和家人都误算为14岁)那年被熟悉的人拐卖,16年后,她背负着屈辱和苦难从他乡逃回,然后举报当年拐卖她的人。按理说,当事人都还在,公安干警只要进行侦查很快就能令案情水落石出,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能伸张正义令人民群众满意。可事情却似乎并不这么简单。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究竟藏有多少秘密?

据黎胜娥反映,1989年农历十月初二(公历10月30日),她被同村的王春梅哄骗至慈利县城后,由同村另一个叫朱要林的男人带上了去安徽的火车。辗转六七天后,朱要林将她卖给了安徽省萧县农村一个30岁的村民为妻。1992年,18岁的黎胜娥生下了第一个孩子。至1998年,期间一共生下了3个孩子。“丈夫”(黎胜娥当年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结婚证系“夫”家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和其家人对她“看管得比监狱里的犯人还要紧,常稍有不顺就遭受毒打”。16年来,黎胜娥“几乎是天天以泪洗面思念家人,时时想逃出来”,“遭受了常人不能承担和想象的苦难和折磨”。

时间一天天过去,黎胜娥的大女儿慢慢懂事了,她同情母亲的遭遇和苦难,从2003年起开始教几乎是文盲的母亲识字,并买回了地图册教母亲怎样回湖南。在大女儿的帮助下,黎胜娥于2004年11月28日终于回到了离别16年的家乡——慈利县高峰乡覃家桥村(现改名为高峰土家族农科村)。黎胜娥“到家后的第一件事就想到了到公安机关报案,将拐卖我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可有的亲友要求纠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对被控告人王春梅实施报复。”12月3日,黎家的亲友纠集一些人找到了王春梅要求“私了”。王春梅打110报警。“私了者”和王春梅都被带到了县公安局,同时通知黎胜娥赶到公安局协助调查。黎胜娥“到了公安局之后,一眼就认出了当年拐卖我的人贩子——王春梅。”而王春梅矢口否认拐卖过黎。

因为时间已经过去了16年,慈利县公安局民警认为过了法律追诉期,不能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后又提出此案证据不足不能关人。黎胜娥的堂兄黎胜伟找到了同案另一个嫌疑人朱要林的下落后,“要求出警调查取证捉拿同案犯,并说我们自己出车或给公安局的警车加油,”最终公安以种种理由拒绝了。

黎胜娥在县公安局不立案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20日以“控告书”的形式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该案引起了慈利有关领导的重视,批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2005年1月15日,慈利县公安局以“涉嫌拐卖妇女”将王春梅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县公安局“因检察院不捕”决定对王春梅改为“监视居住”;8月4日又“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了对其监视居住。同案的另一个嫌疑人朱要林也经历了这个过程。

王春梅、朱要林自由了,一直坚持是这两个人拐卖了自己的黎胜娥及其家人对此极端不服,不断向上反映情况。

黎胜娥说,她是被王春梅从家里骗出去的。王说,是在中巴车上遇到黎的。有一方必定在说假话!

黎胜娥在《拐》文刊发后,曾应本报的要求前来长沙点击查看长沙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就指控王春梅的事实进行了再一次核实,她坚持认为当年就是王春梅和朱要林拐卖了自己,《拐》文中所陈述的基本事实准确。黎胜娥回忆,她清楚地记得1989年农历十月初二那天,她的邻居——姨(王春梅)说带她到县城去玩,但又叮咛说不能告诉爸爸妈妈,否则家里肯定不会让她出去玩的。她很高兴,马上答应下来。因为家里很穷,她一直没有一双像样的鞋和裤子,在姨给她换了一双没有破烂的鞋和一条裤子后,她满怀感激地跟着姨进城去了。高峰乡覃家桥村地处偏僻,当时交通不便,她们先搭乘一辆农用车到一个交通比较方便的道口,然后又改乘中巴车进城的。在城里一个地方下车后,姨要她在那等,然后就走了。不久,同村的朱要林来到她的身边,说姨不会来了,他带她去坐火车。就这样她被连骗带吓拐卖到了安徽农村。

“如果她不是要拐卖我,她为什么要给我鞋和裤子?为什么不让我告诉爸爸妈妈?为什么不肯承认是她带我进的城?”黎胜娥面对记者提出了一系列疑问。

黎胜娥这一陈述在《拐》文刊发前已多次向有关方面反映。针对黎胜娥的反映,王春梅有另一个版本的说法,她在向本报的报告中是这样陈述的:

“1989年古历10月2日上午我在山上种油菜,因为当天同组的王九海的女儿生小孩在县城摆酒,近中午时王九海就在地里叫我同他们一起去,我忙完活就往家里赶,当时王九海等人已经走了。于是,我就一人坐车前往县城,在车上我遇见了黎胜娥。我们便同车前往,因我以前在永安渡轧钢厂打工时集过资,集资款一直未退,于是,我在永安渡下车收账,黎胜娥随车进城,后我去走亲戚,当天下午回家,此后我就没见到黎胜娥。

2004年10月的一天,黎胜娥从外地回到慈利,不久,黎胜娥的堂兄黎胜伟就找到我村支书讲黎胜娥是被我拐卖的,并要求通过村支书和我私了。支书遂将情况告诉我,因我并未拐卖黎胜娥,所以我就不同意私了。没几天,黎胜伟便带着黎胜娥和一伙社会闲杂人员到我开的店子问我要钱(敲竹杠),并不断威胁我。在此情况下我便打110报警,警察来后把我们带到公安局,盘问后将我放回家,接着黎胜伟便四处告状,县委个别领导不明真相下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段情节,黎胜娥和王春梅各自的版本中有一个关键的区别,即黎胜娥说是王春梅从家里将她哄骗出去的,而王春梅却说她们是在去县城的车上遇见的。

3月9日下午,记者在慈利采访了王春梅。她再一次强调是在中巴车上遇到黎胜娥的,并且她中途下车了,黎胜娥没有下车。王春梅的丈夫尽管当年并不在现场,却也在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她们是在中巴车上遇到的,并说:她们在中巴车上遇见的,怎么可能给黎胜娥鞋子、裤子?王春梅要是脱了自己的裤子给黎胜娥,她自己穿什么?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似乎成了一个谜案。这里面必定有一方在说假话!

湖南14岁少女被拐16年续 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

湖南多家媒体的记者在黎家里采访黎胜娥被拐卖的事情

湖南14岁少女被拐16年续 公安局被指刑讯逼供

黎胜娥:王春梅就是化成灰尘我都认识是她当年带我去县城的

黎胜娥失踪时,有人在车上看到过王春梅和黎,但不是王说的中巴车上,而是在黎说的农用车上

3月10日,记者抱着一个个谜团到几十公里外的高峰乡农科村继续采访,却意外地得知一个在当地并不是什么秘密的“新情况”。

在黎胜娥当年失踪时,有人的确在车上看到过王春梅和黎胜娥,但不是王春梅说的中巴车上,而是在黎胜娥所说的农用车上。

记者请黎胜娥老实巴交的父亲去做这个知情人的工作,希望能接受采访,被知情人拒绝。记者与同往采访的《今日女报》记者傅天明一起在村民的带领下到知情村民家中,反复说明我们只想了解真相,既不能冤枉好人,也不能放走坏人,希望他能就自己所看到的做实事求是的反映。知情人犹豫再三后说:“我只能说我看到的!”

据知情人回忆,当年黎胜娥失踪那天,他与王春梅、黎胜娥是坐的同一辆农用车,黎胜娥在车上还喊了他。他们中途在同一个地方下的车,他看到王春梅和黎胜娥一起站在路边等车,他则前往一个商店去买铲子,约半小时后他回到先前下车的地方时,已不见王春梅和黎胜娥。当天,在黎家发现黎胜娥失踪后,他和黎胜娥的父亲说了看到王春梅和黎胜娥一起坐车出去了。黎父当时就找过王春梅要人,王否认带黎出去过。知情人说,这一情况公安民警也曾找他做过笔录。

黎父介绍,当年他得知是王春梅带黎胜娥出去后,除了多次找王要人外,还将此情况向大队书记反映过。黎家很穷,黎父曾无数次徒步数十公里去县城上访,希望政府能替他找回苦命的女儿。因为黎胜娥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此事成了有关部门的“皮球”,踢了几个回合后,就如一个无头公案没有下文。贫穷的黎家因此更穷,了无生趣。

黎胜娥逃回家后,向父母哭诉当年是王春梅和一个姓朱的把她拐卖的。黎家除了满腔愤怒外,也更加坚定了要讨回公道的决心。

黎胜娥的委托代理人:王家人曾说卖黎只分了500元,现在愿意补偿5000元。王春梅的丈夫:没有这回事,他们根本就是想敲钱!

3月9日,记者在慈利采访时,黎胜娥的委托代理人姜城提供了一个情况:在王春梅刑拘期间,她的丈夫和姜城的法律老师罗佰宏及柳林小学教师杨小华,曾找过他要求法外和解,大家在当地北斗星茶楼一包厢进行过一次协商。姜城回忆,王春梅的丈夫说,当时她拐卖黎胜娥后只分了500元,现在物价上涨了,他们愿意补偿黎胜娥5000元,另外再给姜城2000元辛苦费。要求姜城做黎家的工作,不要再告了。姜城说,我不会要你一分钱,也会去做工作,但你这5000元钱太少了。

记者要求联系采访罗、杨二人,姜城表示他们应该会接受采访。过了一段时间,姜城回信说,罗没时间,杨怕惹事。

当天下午记者采访王春梅和她丈夫时,问是否有这回事。他说,是姜城找他要求私了,想敲他的钱。当时一共3人在一个茶馆谈的。记者反复问,一共几人?是3人还是4人?他都坚称是3人:姜城、姜的师傅(罗佰宏)和他自己。记者很疑惑时,王春梅插话:“还有一个姓杨的老师,就住在楼下的。”她还表示,是她回家后(指从公安局释放)听楼下人说的。当时亲身参与了“协商”的王春梅的丈夫,这时才隐约想起似乎还有这个人。

王春梅的丈夫否认他曾说过只分了500元,愿意补偿5000元等话。他说,他们根本就是想敲钱。记者问,他们具体谈了要多少吗?他回答,那倒没有。

3月10日上午8时,记者再次联系姜城要求采访罗、杨二人,特别是杨。当大家站在杨小华家门口给他打电话时,他开门了。

记者要求姜城回避。《潇湘晨报》、《今日女报》记者和本报记者一起采访了杨小华。采访时,记者一再强调因此事关系公理与良知、关系到人的名誉与命运,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希望能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杨小华表示他不会辱没教师的名声。

据杨小华回忆,当时是罗佰宏找他要他和王春梅的丈夫联系,“庭外”(并未起诉)调解王、黎之间的事。尽管当时他和罗佰宏、王春梅都是住在一个小区,彼此都熟,但可能罗认为他和王的丈夫关系较好,所以才找他做中间人。他们3人一起去找的姜城,然后去了一家茶馆。

记者问:他们都说了什么?是否听到过王春梅只分了500元,愿意补偿5000元,或者姜城提出要多少钱等话。杨小华答:他们说什么,我都没听到。因为这件事与我无关。

尽管记者反复做工作,但当时同坐在一间小茶室的杨小华坚持什么也没听到,或是时间太久记不清了。

在结束采访前,杨小华补充说,他曾在另外的场合听姜城说过,王家可能要赔偿黎家一二十万才能了结。姜城证实了杨小华的话。他说,有一次遇到杨小华,杨问大概要多少钱才能了结此案。他回答,5000元太少了,因为黎胜娥被卖了16年,只怕最少也得一二十万才合理。

结束对杨小华的采访后,记者很纳闷,杨说是通过他去找的王春梅丈夫,王的丈夫为何在陈述这段经历时,偏偏记不起还有这个关键的联系人呢?

王春梅的丈夫说县公安局的人“贪得无厌,黑得不得了”。县公安局却因记者没有政法采访证拒绝了采访

说起慈利县公安局“刑讯逼供”,王春梅的丈夫“非常气愤”,他描述慈利县公安局的人“都是土匪”,“贪得无厌,黑得不得了”。

王春梅的丈夫在接受采访时说,当时黎胜伟请了一帮痞子到他家的店子敲诈勒索时,就说过要是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要公安局来抓人。王春梅打电话报警后,110的人才到,刑警队的人跟着就进来了。他十分肯定地说,刑警是和痞子一起来的,到他家店子附近后,痞子去敲诈,刑警的车就停在马路对面。

“都是公安局操纵这么搞的!”他补充说。王春梅被带到公安局后,公安局对她进行了连夜审讯。

王春梅的丈夫说:公安局为什么对她这个案子重办、特办?就是刑讯逼供,逼她承认,通晚不让睡,要趴墙站着,稍不如意就要用铁钳打!

记者追问审讯期间公安是否打了她时,王春梅回答,那倒没有,但是威吓说要用火钳打她。王春梅说,当时公安轮番对她进行审讯,她被逼编了个说法:“朱要林说要给我500块钱,但没给。”她补充说,第二天,她在审讯笔录上签名时,还特意注明了:公安用火钳打人,说的是假话。

王春梅希望记者能去公安局查看她的笔录。并说她的律师和公安关系很好,已经把讯问她的笔录复印出来了。她当即又和正在外地出差的律师通了电话,证实笔录的确已经在律师手上。她说,律师明天回来后就可看到笔录。

王春梅和她丈夫的说法,记者无法证实,因为慈利县公安局在记者出示了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发的记者证后,以没有政法采访证为由拒绝了采访。该县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的同志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曾努力和县政法委联系、协商,最终仍被拒绝。

第二天中午,记者从农科村采访回来后见到了王春梅的律师,他说,笔录是复印好了,但是还放在公安局。如果记者的确需要,可以寄过来。但直至3月28日,记者此稿撰写完毕,也没有收到那份笔录。

王春梅曾说:黎胜娥就是我卖的,你能怎样!我老公贷20万给公安局,你要她到公安局取钱!事后王说:说的“气话”!

据了解,王春梅、朱要林涉嫌拐卖人口的案子报县检察院后,被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退回了县公安局。

王春梅、朱要林也同时由刑事拘留改为了监视居住。王春梅说,出看守所那天,他和朱要林是同时出来的,但她没和朱要林说一句话。

朱要林是此案中的一个关键人物,因为此人不在慈利,又没有人能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所以一直没有办法找到他。而他在公安局中所做的笔录又因为公安拒绝采访而不知内容。记者很想知道,朱要林的口供和王春梅编的“假话”是否巧合。

王春梅出狱后曾要黎胜娥的亲戚带话:黎胜伟你个没用的东西,你家黎胜娥就是我卖的,你能怎样!你想要我坐牢,我又出来了!黎胜娥说要18万块钱,我老公贷20万给了公安局把我取出来了,害得我生意都做不成了!你要她到公安局取钱去!

王春梅面对记者的采访摄像机,承认了有这么回事,但解释说当时说的是“气话!”

也正是王春梅这“气话”,将饱受苦难的黎家气得天昏地暗,一些有正义和良知的人听到这“气话”,也义愤填膺。当初采写《拐》文的本报见习记者李根说,他也正是因为王春梅亲自说出的这些豪迈“气话”,更加坚信她就是当年拐卖黎胜娥的人之一。

采访中王春梅还说,当时黎胜娥回来后,立即有人告诉过她。她认为黎胜娥回来后很好,因为黎家一直认为是她拐卖的黎胜娥,现在可以澄清了。在黎家找她“麻烦”之前,她曾找律师咨询过,并告之了当时的经过。

律师问,是否拐卖过黎胜娥。

王春梅答,没有。

律师说,那就好。不怕!

王春梅问,他们要是请证人怎么办?

律师答,只要你没有做过,证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律师的意见似乎给王春梅鼓足了勇气。

法律是公正的,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罪犯!司法机关不应就此不了了之!

王春梅强调,她过去和黎胜娥天天在一起玩,关系相当好,黎胜娥喊她姨。这一点黎胜娥也说过。王春梅和她丈夫都说是黎胜伟从中搞鬼,因为她家在当地属于富裕户,所以黎胜伟就想趁机敲诈。同时,他们还指认黎胜伟想趁机贪占黎胜娥家的钱。

3月10日,记者到高峰农科村采访时见到了王春梅丈夫所说的无所事事“经常敲诈勒索”的黎胜伟。他当时正在替别人家搞装修。一打听,他在镇上有个小门面,经营一些小的装修业务。

黎胜伟没有回避是他主张要讨回公道的。因为黎胜娥家除了年迈、老实的父亲外,没有男孩。作为堂兄,他有义务帮受辱的堂妹讨公道。

黎胜伟认为,正是因为黎胜娥家很穷,而王春梅家又比较富,如果告上法庭打官司堂妹家肯定负担不起,所以才想到“私了”!原以为王春梅会答应,谁知还是这么强硬。这出乎他的意外。

黎胜伟说,告状是要钱的,黎胜娥家仅有的一点钱也因此耗得差不多了。目前的情况让他很为难,继续告,已没有钱了;不告,又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恶气。

记者问他所用的钱是否有记载,他跑回家里拿来了一个破旧的小笔记本。记者翻开看,里面有几页密密麻麻记满了给黎胜娥讨公道过程中的开支,细到几角钱。

黎胜娥的老父亲也说,因为家里很穷,所以很不愿意告状打官司。但一想到苦命的女儿受的非人磨难,所以大家说要为黎胜娥讨个公道时,他就同意了,并且拿出了家里唯一的一点积蓄。两年过去了,钱花完了,泪流光了,但他们指认的拐卖黎胜娥的人仍然逍遥法外,黎家收获的只是更多的委屈和苦难。

今日的黎家一贫如洗,失踪女儿归来的惊喜早已被生活的艰难冲荡得无影无踪。

黎胜娥多年的上告道路一点也不比被拐的16年轻松,她和家人企盼真有一天能讨回公道,然而,现实留给她更多的是让她麻木。在采访前,记者曾和她约好在慈利家中等,可到记者准备动身前往的头一天,她又离家南下广东打工谋生去了。

采访结束后不久,王春梅两次给记者打来电话,最后通牒3月底前必须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否则就要上法院告报社。记者回答,会将调查结果撰文刊发,但绝对不是为使某人满意,因为媒体是公器,只是披露事实。

王春梅有没有拐卖黎胜娥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确定,媒体没有裁判权。但是,纵观此案的点点滴滴,还有许多结未能解开:黎胜娥的买家——远在安徽的“丈夫”为什么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拐卖黎胜娥的多个中转人又在哪里?有关部门肯定不应就此打住,因为这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拐卖妇女案。

此外,如果王春梅真的没有拐卖过黎胜娥,那么,黎胜娥就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不但应该名正言顺地给王春梅正名(撤销案件),而且应依法追究黎胜娥的责任,而不应在“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对王春梅的监视居住”后没有任何下文,反之,如果是王春梅等拐卖了黎胜娥,也应该将之绳之以法,决不能姑息养奸!法律是公正的,既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罪犯!

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此案。

法律在线〉〉〉〉

法律对拐卖妇女罪的追诉时效有什么规定?

答: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规定: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9月2日公布)第一条规定:“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拐卖人口罪分解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等罪名,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见,1983年9月2日起,犯拐卖人口罪或者拐卖妇女罪,其法定最高刑都为死刑。

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后《刑法》都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见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罪的追诉期限至少为二十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嫌疑人因监视居住期满而被解除监视居住是否意味无罪?

答:犯罪嫌疑人因监视居住期满被解除监视居住并不意味无罪。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采取的一种限制其活动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期满应解除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司法机关应当遵守,但解除监视居住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湘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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